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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数码互动娱乐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本专业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专业业务的发展,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全力推动国内数码互动娱乐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1、广泛联系网络游戏及数码互动娱乐领域的运营、开发、研究、教育、管理、制作单位和各界用户,发挥政府部门和会员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2、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制作可供各部门参考的网络游戏及数码互动娱乐产业的行业规范与面向会员的服务规范,向政府部门提供推动数码互动娱乐产业的咨询意见。
  3、交流数码互动娱乐技术、产品、标准、法规等方面研究经验,提供产品研发,市场调研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4、积极推动会员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的研发,推动运营模式的创新,建立更为广泛的产业发展平台,改善产业发展的环境。
  5、积极发展同国内外同仁的联系和交流,促进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数码互动娱乐产业的发展,与国外相关的学术组织和社会团体建立联系与交流,掌握、跟踪国际动态。
  6、举办适合本专业委员会特点的活动,如:研讨会、展示会、展览会、评优、境内外参观学习、标准制定、出版书刊等。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专业委员会成员民主推荐,报协会批准后产生。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与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同时也必须成为协会的会员。
  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报协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对象提出加入协会的申请,由专业委员会报协会批准,加入协会后,再由专业委员会吸收为会员。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协会推荐,并必须通过主任会议表决进行任免。秘书处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专业委员会聘免。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收取的会费归协会管理。协会对专业委员会的会费等筹集经费,可以实行专款专用,也可以签订协议,规定上缴协会的比例后,由专业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协会理事会做出决定,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做出决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专业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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